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范明亮,河南显赫(略)事务所(略)。
李某岭与陈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李某岭于2008年8月1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将合伙的80万元拆迁补偿款平均分割。因陈某某涉嫌犯罪,一审2008年8月15日对本案中止诉讼。恢复审理后2010年5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张倩
审判员王保中
二О一О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史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