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岭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范明亮,河南显赫(略)事务所(略)。

李某岭与陈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李某岭于2008年8月1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将合伙的80万元拆迁补偿款平均分割。因陈某某涉嫌犯罪,一审2008年8月15日对本案中止诉讼。恢复审理后2010年5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张倩

审判员王保中

二О一О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史程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