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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有诈骗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新密市新城西广场附近,以为被害人陈某“跑事”不再受法律追究为名,先后三次骗取陈某现金x元,后赃款已挥霍。案发后民事部分已退赔。被告人杜某某于2010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杜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陈某,证人郭某、桑某证言,退赃证明及收到条,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2年3月5日止。取保候审期间已扣除)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进生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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