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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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别名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有诈骗罪,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明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4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任某某在被害人郑某乙得到房屋赔偿款后,谎称自己认识上级领导,能帮助郑某乙得到更多的赔偿款,以送礼、赔偿款已到银行需交手续费等理由,四次诈骗被害人郑某乙现金6600元。

2、2009年4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任某某以帮助郑某丙的表弟付某继续打官司得到更多的医疗补助金为由,诈骗被害人付某现金6万元;又以款已扣下来到银行需要交手续费等理由,先后四次诈骗被害人郑某丙现金8700元。

3、2009年7月25日,被告人任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为黄某己办理一张卡号为x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向被害人黄某己索要5000元好处费被黄某己拒绝,黄某己向任某某声明此卡作废并写了手续。被告人任某某从2009年8月2日至2010年5月19日多次持此卡进行透支消费共计x.7元,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2010年4月9日,被告人任某某被抓获归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随卷移送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追究被告人任某某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辨某,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四次诈骗被害人郑某乙现金6600元的事实,依据卷宗材料及庭审调查,双方均确认是给负的劳务费,证人郑某丙也出庭作证。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诈骗被害人付某现金x元的事实,依据卷宗材料,只能说明被害人付某领走包赔款x元,无证据证实该款在被告人任某某手中,而证人郑某丙当庭证实其中x元交给被告人任某某。没有证据相互印证。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诈骗被害人郑某丙现金8700元的事实,只有被害人陈某,没有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任某某从公安机关侦查到法院审理,只认可接到2000元是办理郑某丙儿子减刑事宜,郑某丙也作证实。其他1700元为双方借贷款,故不能认定诈骗犯罪。3、被告人任某某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1、2009年4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任某某在被害人郑某乙得到房屋赔偿款后,谎称自己认识上级领导,能帮助郑某乙得到更多的赔偿款,以送礼、赔偿款已到银行需交手续费等理由,四次诈骗被害人郑某乙现金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供述,证实在2009年春节前后,通过郑某丙介绍开始帮助郑某乙处理煤矿包赔庄子官事,后便带领郑某乙、郑某丙去登封写状告材料,并将材料邮寄到北京、河南省人大、人事厅,郑某市、新密市等地,还亲自通过同学、亲属等关系人帮助说事,花费不少钱,事后煤矿包赔郑某乙庄子款有几万元钱,当时协商郑某乙打赢管事给其报酬x元,结果分几次只给了其几千元钱,其中一次给5000元。俺认为给的钱是应得到的报酬,并非是诈骗。

(2)、被害人郑某乙陈某,证实2009年4月至10月,任某某以认识新密市委书记王某某,可帮助其多要包赔款为由经郑某丙介绍给自己跑事。后以跑成事为由索要钱财,经郑某丙手给任某某3000元,其亲手给任某某1400元,买飞机票600元,其与郑某丙二人在郑某电视台给任某某2000元,其在中王某当面给任某某儿子任某1000元,单独给任某某3000元,从任某某帮助打官事共诈骗其现金x元。

(3)、证人任某(任某某儿子)证言,证实其不在银行工作,2009年曾见过郑某丙、郑某乙,但没有直接接触,其在郑某易通信诚担保公司上过一个星期的班。也没有办理过信用卡业务。曾注册过一个批发部,“郑某市二七区任某饰品批发部”,办理有营业执照,但没有开始营业。有支票,但是支票帐户根本就没有钱。也没有给过郑某乙空白支票使用。

(4)、证人郑X证言,证实2009年5月左右郑某丙找其买过安利产品给任某某。后来任某某曾说叫郑某丙、郑某乙他们俩一人给她买一套安利产品,价值3000多元钱。当时任某某说她在给郑某丙、郑某乙他们俩办事、送礼,先将安利的产品拿走,然后由郑某丙、郑某乙他们俩清账。后来其知道郑某丙、郑某乙他们俩被任某某骗了,郑某丙、郑某乙他们俩也没有要回钱,其安利产品的钱其就没再提

(5)、证人郑某丙证言,证实郑某乙、郑某丙他们俩是其介绍的任某某给他们俩打官司,郑某乙找任某某打官司,商量郑某乙的官司打赢之后给任某某x元钱。任某某担心官司打赢了郑某乙不给钱,所以就让郑某乙打了一张x元钱的欠条,其在欠条上写上其郑某丙的名字。后来郑某乙的官司打赢了,任某某来岳村庙上找郑某乙要钱,郑某乙说只给郑某丙300元钱,郑某丙不愿意,然后任某某从其手里把欠条拿走了。后来郑某乙经其手给了任某某3000元钱,然后任某某把x元钱的欠条给郑某乙了,然后郑某乙把欠条给撕了。随后任某某以还要继续帮助郑某乙打官司,能赔偿的再多一点为由,开始实施诈骗。后来任某某掂着钱叫俺看了看,用报纸包着,任某某说是给郑某乙、郑某丙他们俩的钱。任某某说不叫俺多说闲话,后来任某某说身上带的钱全部给郑某丙、郑某乙的钱不够,要去城里的银行取钱,郑某丙的老婆还说任某某是骗子等,他们俩吵了几句。任某某以前曾说过她要嫁给俺,任某某把事情说的跟她真的是一家人一样,所以郑某乙、郑某丙他们俩是因为俺介绍的,信以为真任某某会给他们俩打官司。

(6)、证人粟某证言,证实任某某是俺弟媳任某霞的妹妹,以前只知道这个人,但是不熟悉,直到2009年的一天任某某找其写过两个打官司的材料,两人才开始来往的。其中记得一个是付某青的工伤官司,另外一个是什么官司其想不起来了。其书写了付某青的材料之后,先后邮寄河南省人大、河南省劳动人事厅、郑某等地,邮寄有六、七份。其帮助任某某写材料没有得到任某回报,自己贴着钱写材料和邮寄。

(7)、证人郑XX证言、证实其认识郑某丙、郑某新和郑某丙,2009年,其听郑某丙说过任某某在帮助郑某丙、郑某新二人打官司。具体什么官司不清楚。其是去岳村X村郑某丙的庙上的时候听郑某丙说的。并在郑某丙的庙上见过任某某,但是不知道他们是说什么事情的。其没有在郑某丙的庙上见过任某某拿着一包用报纸包着的钱。

(8)、证人周某证言,其认识郑某乙,他从2008年开始信访他的庄子包赔问题,一直到去年三月份才包赔到位,其信访办的人都认识他。他的庄子是被岳村镇开源煤矿造成搬缝了,因为以前包赔的问题一直没有达到郑某乙的满意,他不断的信访,后来郑某乙写信到河南省、还去郑某市、新密市多次上访。2009年3月,经过和矿方多次协商,开源煤矿又包赔了郑某乙现金x元,之后郑某乙就停访息诉了。保赔款也全部付某了。在郑某乙信访过程中没有一个叫任某某或张芬的人参与,也没有见过这个人。

(9)、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单、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支票复印件。分别证实了被害人郑某乙给被告人任某某汇款600元钱以及被告人任某某给被害人郑某乙空头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支票一张的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人经当庭宣读、出示证据质证,足以认定。

2、2009年4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任某某以帮助郑某丙的表弟付某继续打官司得到更多的医疗补助金为由,诈骗被害人付某现金6万元;又以款已扣下来到银行需要交手续费等理由,先后四次诈骗被害人郑某丙现金87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供述;证实其通过郑某丙认识郑某丙、付某,因付某在新密来集镇的煤矿上出事故需要赔偿,2009年过年之后郑某丙、付某让其找人给解决问题,后就去登封找粟某写了材料,寄信给北京各个国家机关,也去省委、省政府找人,找的谁不方便说,并为他们办事花钱进行请客、送礼,送给谁了不能说。后来省里下来人了,最后付某得到赔偿款9万元钱。领钱时由本人和付某、郑某丙、郑某丙四人到新密市劳动局领的钱,第一次四人去没领成,其和付某两人去郑某办事,准备第二天去省委找人,第二天有人给俺打电话叫去新密市劳动局领钱,由自己和付某、郑某丙、郑某丙四人从郑某回新密劳动局领钱。一块领过钱以后就一块回郑某了,到郑某后他们三个拿着9万元钱又回新密了。其帮助付某跑成这事,在问他们要报酬时,他们就没给报酬钱。

(2)被害人付某陈某,证实2008年4月26日其在来集镇建兴煤矿上班期间因为工伤在新密市骨科医院住院,其表哥郑某丙知道这件事后,介绍桥沟庙上有个叫郑某丙的,他老婆任某某会打官司,能给俺多要点钱,于是自己就同意让郑某丙找郑某丙联系任某某为其打官司。任某某了解情况后,任某某说她中央和省里都有人,能替自己打赢官司,俺就委托郑某丙和任某某他俩办理。任某某开始其表哥郑某丙联系,开始跑关系、请客跑事,前后其表哥郑某丙为此事垫付x余元。一直到2009年4月份,任某某以事情办好去劳动局拿钱为由,与她儿子开着车接住自己和郑某丙,郑某丙,到劳动局领钱,任某某说:“等会去劳动局拿钱的时候,劳动局的人要问咱俩啥关系,你就说俺是你的干姐就可以了,其他话不要多说”。说好之后就一起去劳动局的办公室拿钱,劳动局的人问任某某和俺是啥关系时,俺还没有吭声,任某某就赶紧说是俺的干表姐,当时煤矿上的人也在场,不知道因为啥事和任某某斗嘴,吵了起来,当天没有领走赔偿款。到了第二天也就是4月X号,劳动局的人打电话让去领钱,任某某和他儿子,还有任某某找的不认识四个男人,俺七个人一起挤在一个车里从郑某往新密。到了劳动局的楼下,任某某教着俺说:“要是劳动局问咱俩到底是啥关系,你就说俺老公死了两年了,咱俩在一起生活,劳动局的人就知道是啥意思了”。到了劳动局的办公室,劳动局的人问俺和任某某啥关系,俺就没吭声,任某某就赶紧说俺在一起生活两年了,然后劳动局的人就让俺签字,领钱。领了钱以后,一共是九万块钱,俺点着钱,任某某就把钱往她包里装,出来劳动局,任某某以带现金不安全、怕别人抢劫为借口,强行让俺几个人一起坐车去郑某。郑某丙、郑某丙得知俺在郑某,即租车就也赶到郑某,在任某某她儿子的车里,其和郑某丙就问任某某要煤矿赔偿的钱,任某某就说只给三万块钱剩下的六万块钱还要用来跑事,郑某丙不愿意,任某某又和俺与郑某丙商量,并拿出三万块钱交给郑某丙,说先给你这三万,剩下的六万她还得去找北京下来的一个人跑事铺路,跑成后会要个三十万赔给俺。当时郑某丙也不愿意,她不给钱俺也没法,于是其和郑某丙,郑某丙三人就一起回到了桥沟。到最后一直也没跑成事,在没办法情况下,就报案了。

(3)被害人郑某丙陈某,证实2008年11月其和郑某丙的表弟付某在新密市X镇建兴煤矿上因为工伤矿上一直没有赔偿付某费用,郑某丙听说之后说,这个事情俺给你找个人帮你打官司,郑某丙就给其介绍找任某某,也是郑某丙的老婆。后任某某与俺接触,其把事情经过给任某某说了说,任某某就和俺、付某、郑某丙四人就去过来集镇政府说付某工伤的事情,并带着俺和付某、郑某丙去省政府等等各个地方去上访,她是俺的总指挥,她说叫听她的话这个官司就能打赢,一直到去年大概四月份通过新密市劳动局协商矿上同意赔偿付某九万块钱,后来去劳动局领钱的时候是任某某和她领的五个人以及付某去了,劳动局给了付某九万块钱,之后任某某就把九万块钱全部装起来了拿到郑某了。拿到赔偿的九万块钱之后的那天晚上,俺和郑某丙俺俩坐车去郑某找到了任某某和付某,并问任某某要劳动局赔偿的九万块钱,任某某说:“今晚少给你点钱,不会给你完,剩下的钱还要继续打这场官司,中央和省里俺都有人。”任某某说赔偿九万块钱太少,她说上面有人,可以叫矿上赔偿二十万,她拿着六万块钱就是为了以后打官司用。俺当时就不同意,郑某丙当时也在场说不愿意,任某某说就给俺三万块钱,你愿意也是这样,不愿意也就是这样。最后实在是没有其他办法就被迫接受了任某某的意见,然后任某某给俺三万块钱。俺和付某、郑某丙三人就回新密了。过了十来多天之后俺就给任某某打电话说事情咋样了,任某某就说还得需要五千块钱官司就打赢了,能赔偿15万元。然后第二天早上俺就又从家里拿了5000元钱送到郑某市二七区X路梅州酒楼附近,任某某在路边等着俺,任某某把钱拿走了,然后任某某说过个二、三天你再来,然后俺就回新密了。后来到了农历2009年7月X号前一天任某某说钱已经回来了,还叫俺继续再给她点钱是银行的手续费就可以取赔偿款了,于是农历7月X号俺和郑某乙、郑某丙三个人又去郑某一个楼上给了任某某3000元钱,后来就又没音信了。到了农历8月X号之前的一天任某某说钱回来了,在银行门口等着俺去银行取钱,在郑某一个银行门口任某某又问俺要走了3000元钱,任某某说就进银行给俺取赔偿款二十万,然后任某某说等到二点半银行上班的时候就可以取了,她有事情先走,任某某走的时候还把俺老婆的一对黄某耳坠给摘走了,摘走耳坠的时候她说是给她女儿看病用的,其和老婆等到晚上五点多银行下班任某某都没有去。

(4)证人郑某丙证言,证实任某某是登封人,今年四十多岁,她原来是嫁到新密市X村村郑某峰家了,四年前阴历2月郑某峰死了,农历三月十八是中王某生日,任某某去庙上烧香去了,她跪在中王某庙象前说:“中王某,俺现在没男人了,现在日子不会过,俺得嫁给郑某丙当老婆。”当时是中王某的生日,庙里烧香的人很多,大家都听见了任某某要嫁给俺的这话,俺就赶紧拉她起来,任某某说俺不答应她,她就不起来了。随后俺经常跟着她去打官司,所有的花销都是俺出的。俺去新密市骨科医院看郑某丙的时候,郑某丙给俺说了他亲戚付某在矿上受伤的事情,一直矿上没有包赔,俺就说让任某某帮郑某丙去打官司,郑某丙、付某就同意了。任某某听俺说了郑某丙和付某的事情以后给俺说的她可以把官司打赢,俺就把任某某介绍给郑某丙、付某了。后来任某某领着郑某丙和付某一直告状,中间花钱都是郑某丙和付某出的,郑某丙和付某在打官司的过程中花了多少钱俺不清楚,最后劳动局赔了9万多元钱,当天晚上郑某丙拉着俺去郑某找任某某要赔偿款,见了任某某之后,任某某说要留六万块钱继续打官司,先给郑某丙三万,俺当时听了之后俺不愿意,俺说你们当时就应该把事情弄清楚,不弄清楚就是不中,之后俺就生气的下车了,过了一会郑某丙下车给俺说任某某给了他三万块钱,俺给郑某丙说:“给你三万块钱清楚不清楚”,郑某丙说:“不清楚”,俺说:“既然不清楚,你就赶紧找任某某把事情说清楚,免得将来以后再生麻烦”,郑某丙说任某某不会骗他,先回去吧。后来俺和郑某丙、付某俺们三个就一起回新密了。后来任某某说打官司已经赢了,赔偿款已经到账,俺和郑某丙俺们俩去郑某给任某某送了3000元钱,说是银行的手续费。任某某一直给俺说她上头认识的有人官司可以打赢,没具体说是哪里的上头认识有人。俺就是帮助介绍任某某给郑某丙他们认识,有时候送钱、跑着说事的时候俺跟着一起去。有时候跟着任某某去省里上访,任某某在暗地里打电话叫俺和郑某丙、付某俺们三个区省政府门口、省信访局门口上访,她从来不照面,光打电话指挥俺们三个怎么办。俺就给郑某丙说任某某是俺老婆的。实际上任某某俺们俩是有名无实,俺当时是喷着说大话才说的,还因为俺六十岁了一直没有老婆。

(5)、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2009年农历8月25日早上任某某给俺老头郑某丙打电话说官司打赢了赔偿款已到帐,再拿3000元钱来就可以取走16万元钱,叫郑某丙去郑某拿钱,俺不放心就跟着去了。到郑某见到任某某将3000元钱给她,任某某说俺们去银行取钱吧,俺们一起来到一个银行门口,到银行门口银行已经下班了,任某某说等到二点半银行上班时就可以取了,她有事情先走,让俺们在那等十分钟,随后俺和俺老头郑某丙一直在那里等到晚上5点多银行下班任某某都没有来。任某某临走的时候,还把俺的金耳坠摘走了。大约2009年农历七月份的时候,俺和郑某丙、郑某乙、任某某还有任某某的儿子。在中王某里任某某说去城里的银行给俺们取钱,然后郑某乙自己先去城里等任某某了,任某某还不叫俺们俩口和郑某乙坐一个车去城里,于是俺和郑某丙俺俩一起坐车去城里了,到了城里以后俺们在城里的银行门口等着任某某,最后等到天黑任某某也没去,俺就回新密了。

(6)、证人郭某证言,2009年是其处理过付某这个赔偿案件。2009年4月27日付某和一个女的一起来新密市仲裁院来领他的赔偿金,当时那个女的要求把付某工伤赔偿金交付某她,当时俺认为那个女的没有付某出的代理书,而且那个女的没有身份证,俺认为不符合规定,且付某没有带身份证,当时已经是晚上8点左右了,怕付某带现金不安全,为了安全起见就叫付某第二天拿齐手续再来。第二天付某还是和那个女的一起来俺劳动仲裁院,另外那个女的还带了几个人一起来了。随后付某把身份证给俺核查,后就把他的九万块钱的赔偿款给了付某,之后把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就把九万块钱给了付某,当时还把给付某现金的场面拍了照。因为这个案件非常特殊,在第一次付某来的时候那个女的听说手续不齐全就不给她钱的时候,她就给俺吵架说:“我现在是付某他姐,马上就是付某的老婆。”俺听说以后感觉这个女的不正常,付某在一边也不吭气,俺就叫他第二天来拿钱,第二天来拿钱的时候,就找了一个相机,把给付某钱的时候的场景拍照了。付某收到赔偿金之后就和那个女的一起走了。

(7),证人王某、李某戊证言;分别证实新密市X镇X村的郑某丙在2009年农历4月份,因打官事先后借过二人现金2000元和5000元。

(8)、新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照片、中国邮政储蓄凭单。分别证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包赔付某情况及收到包赔款的事实经过。

上述事实,公诉人经当庭宣读、出示证据质证,足以认定。

3、2009年7月25日,被告人任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为黄某己办理一张卡号为x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向被害人黄某己索要5000元好处费被黄某己拒绝,黄某己向任某某声明此卡作废并写了手续。被告人任某某从2009年8月2日至2010年5月19日多次持此卡进行透支消费共计x.7元,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2010年4月9日,被告人任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己陈某,证人郑X证言,协议书、证明、建设银行信用卡资金的报案材料、信用卡行销中心催收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总计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总计x.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有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辨某,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犯诈骗罪的辩解理由,经查证不系事实,辩方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撑,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任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

所判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任某某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乔建忠

审判员任某亮

审判员李某阳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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