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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41岁。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中型货车行驶至潢川县X镇X村境内,与行人王某某发生擦挂,致王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惩处。公诉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s-x号中型货车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潢川县X镇X村境内,与行人王某某在道路北侧发生擦挂,造成王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直至公安干警将其截停。经潢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0年7月1日晚,我驾驶自家豫x号中型厢式货车带着货主李某某、李某某从合肥回来。走到潢川外环路快到付店的时候,前方路右边停一辆黑色雪铁龙轿车,距离我有4、50米远,有两个男青年象是喝醉了,走路摇摇晃晃的在路中间往我车头方向走拦我车。我把车停住,那两个人就上来敲我车门。我当时也搞不清咋回事,就加了二挡,继续向西行驶。停在路边的黑色雪铁龙轿车就一直追我,并且一边追,一边打电话,一直到警车过来,在高速入口前几十米把我们截住了。

2、证人李某某证言,我和李某某坐张某某驾驶的豫x号货车,我在卧铺睡觉。车沿潢川外环路走到快到付店时,我听到响了一声,象是有东西碰到车玻璃或车门上的声音。我醒后见车右边有个男青年在拍车,让我们停车。我当时以为是劫车的,让司机别停车。走了一截,后面追来一辆黑色轿车,一直想截停我们的车,一边不停地打电话。我们一直没敢停车,直到来了一辆警车,把我们都带到派出所。我们继续前进的过程中,听张某某说可能车把人挂了。

3、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正在副驾驶位上睡觉,有人敲车门,我赶紧起来,看到车的右侧一个人在用手敲车门。当时因为李某某带的有钱,我们怕是抢劫的,就让司机走。我们走一截,后面就过来一辆黑色轿车拦我们的车,我们没敢停,后又追来一辆警车我们才停。我们没停车向前走时,听张某某说可能是碰人了。

4、证人陈某某证言,我和王某某、唐某等人夜里在潢川城关吃饭,由于王某某喝多了,我和唐某开车送他回家。我们沿312国道由东至西往付店方向行驶,半路上,王某某下车小便,我也跟着下车了。我们都往车后走,王某某在我前面5、6米。这时,从东面来了一辆车,车灯亮,我看不清车的情况,就听到响了一下,大车也没有减速直接过去了。等我看到王某某时,他仰面躺在地上,头后面和鼻子都出血了。唐某开车跟着大车去了,又给我打电话让我报警。过一会120和公安局的车就来了。我们到医院后,医生检查王某某已经死了。

5、证人唐某证言,王某某和陈某某下车后,转到车后面小便。我在倒车镜看到由东至西过来一辆大车,在大车经过我车后面时,他们两个人中的一个人被大车挂倒了,我就赶紧去追,一直到付店派出所警车追到。

6、公安干警李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7月1日0时许,接110指挥中心转警,有一辆兰色货车,车牌号豫x在312国道潢川县X镇境内肇事后逃逸。警车追至光山县寨河高速收费站西口1公里左右截停。

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证实王某某系交通肇事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10、被告人张某某的驾驶证、行车证

11、调解协议、赔偿凭证。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能够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黄某志

人民陪审员许学立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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