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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张某乙因与被申请人许昌市东城第一高级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必贤、黄某丙,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许昌市东城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功,河南世纪风(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张某乙因与被申请人许昌市东城第一高级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半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许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必贤、黄某丙,被申请人许昌市东城第一高级中学委托代理人张学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民事调解不得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被申请人许昌市东城第一高级中学在本案原审中,隐瞒其与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协议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与申请再审人张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违背了张某乙的真实意思。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半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丽萍

审判员陈建华

代理审判员马龙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俊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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