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辉,河南言正(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万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文,河南先利(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志,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张某甲、原审被告张某丙与许昌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许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许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4月7日,张某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3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辉、被申请人许昌万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文、王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某甲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被申请人许昌万通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许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7)许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建华
审判员王保垠
代理审判员马龙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胡俊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