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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张某甲、原审被告张某丙与许昌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辉,河南言正(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万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文,河南先利(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志,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张某甲、原审被告张某丙与许昌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许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许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4月7日,张某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3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辉、被申请人许昌万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文、王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某甲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被申请人许昌万通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许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7)许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建华

审判员王保垠

代理审判员马龙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胡俊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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