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郭某、史某与洛阳某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男,19XX年8月XX日出生,汉族,汝州市人,原洛阳XX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住洛阳市X区X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X,男,19XX年10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X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XX,洛阳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XX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村X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X,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XX、史XX与被上诉人洛阳XX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郭XX、史X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郭XX、史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高XX,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X、薛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刘钊

审判员:李依芳

二0一一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张艳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