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熊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系原告熊某甲的女婿。
被告(反诉原告)熊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甲与被告熊某乙系同胞兄弟关系,父母亲修建的老屋现存二间(一间堂屋,一间正屋)。原、被告的母亲去逝前将老屋的堂屋分给原告熊某甲,被告熊某乙成家后一直在该堂屋东边的一间正屋里居住生活。1981年,熊某乙因家庭人口增多,继续在原老屋里居住不便,于是在对面山坡上新修房屋。原告熊某甲在被告熊某乙新修房屋时为其平整了新屋地基,并给其立木屋一扇,配装一间木房调换熊某乙原居住的一间老屋。被告熊某乙全家搬迁到新屋里居住后,原居住的那间老屋也一直由原告熊某甲居住使用,并在一九九二年全村清理登记宅基地权属时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二OO九年正月初三,被告熊某乙认为原居住的那间老屋及半间堂屋其享有所有权,将屋后的土墙挖倒,用水泥砖赌死排水沟,致使现存的二间老屋无法居住,双方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反诉被告)熊某甲给被告(反诉原告)熊某乙补偿一间老屋地基款5000元,扣除原告熊某甲给被告熊某乙平整新屋地基的工资500元,实付4500元,于二OO九年四月三日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熊某乙在二间老屋后面堵塞的排水沟原告熊某甲愿意自行恢复,堆放的水泥砖由被告熊某乙即日拆除;
三、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熊某甲、被告熊某乙自愿各自负担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李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