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无业。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2007年1月,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23日,原、被告在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办理再婚登记。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10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2008年5月撤诉。2009年2月12日,原告彭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原告彭某某一次性支付给被告黄某某人民币2000元;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应初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