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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武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张武民一初字第8号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无业。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2007年1月,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23日,原、被告在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办理再婚登记。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10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2008年5月撤诉。2009年2月12日,原告彭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原告彭某某一次性支付给被告黄某某人民币2000元;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应初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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