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士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智勇,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四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高新农业产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军,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韩智勇,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华士英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四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同、原审被告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华士英食品有限公司、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韩智勇,重庆四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勇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董小斐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