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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诉被告重庆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X号

原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重庆市X区XXXX,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XXX,重庆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X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

住所地:重庆市X组。

法定代表人:XX,董某。

委托代理人:X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重庆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彭某

审判员谢天福

代理审判员章若微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胡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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