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郭某某(又名郭某富),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09年2月17日以与被告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已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向延勇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