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卫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某和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诉称,与郭某某2003年5月份相识,在与郭某某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2004年4月27日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经常吵闹,且现在已分居一年有余。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郭某某辩称,二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与郭某某于2003年5月份相识,于2004年4月27日登记结婚。二人于2009年9月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刘某某回娘家居住,二人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是判断能否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刘某某和郭某某已共同生活五年有余,虽偶因琐事产生矛盾,但二人只要能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和好还是大有希望的。故对刘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卫民
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范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