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诉人齐某某因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齐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齐某某负担,本院退还齐某某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巍
审判员车丽霞
代理审判员冷晓峰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哈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