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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齐某某与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一终字第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诉人齐某某因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齐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齐某某负担,本院退还齐某某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巍

审判员车丽霞

代理审判员冷晓峰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哈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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