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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上诉人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6)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6)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代理审判员袁永明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O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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