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州市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汝州市X路天泽公司家属楼X单元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汝州市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州市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汝州市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8月1日,我公司聘用被告为总经理,签订了聘用合同,我公司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经常不参加公司活动,不听从安排。2010年6月27日被告离开公司,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全面履行合同,判令被告支付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丁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8日,原告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某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原告聘用被告为公司总经理,行使管理公司事务的职权,聘期1年。并约定如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x元。后双方执行公司事务发生纠纷,根据原告提供证人证实,2010年6月30日因被告擅自离开原告公司到平顶山市融鹰房地产开发公司汝州分公司任物业经理。7月19日,原告向汝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至7月27日未作出决定,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期间已届满,已无履行可能。但被告在合同期间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原告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已构成违约,原、被告在合同中已约定违约条款及违约金数额,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某某应按照其与原告汝州市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x元。
二、驳回原告汝州市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书朝
审判员杨书水
审判员尚春鸿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