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某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保全费2,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