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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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丁某甲,河南达成(略)事务所(略)。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8月2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建议检察机关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兰,代理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延期审理一次。该案报请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焦作市建设委员会装饰行业管理科科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装饰市场检查工作,致使焦作市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焦作市烟草局办公室外墙装饰工程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违规施工,造成工人杨某宝死亡,翟兴泽、杨某涛受伤的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等书证;证人丁某龙、郭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存在犯意上的过失,更不存在起诉书指控的在职守上“严重不负责任”,事故的发生与王某某所负责的装饰办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王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焦作市建设委员会装饰行业管理科负责全市装饰市场管理,负责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管理,负责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装饰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200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焦作市建设委员会装饰行业管理科科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装饰市场检查工作,致使焦作市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焦作市烟草局办公室外墙装饰工程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违规施工,造成工人杨某宝死亡,翟兴泽、杨某涛受伤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各证据间相互印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装饰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全市装饰企业资质的审核上报、负责装饰企业人员培训、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许可证的发放等。安全管理是通过市场巡查方式进行,现场查施工单位是否办有施工许可证,没证的停工办证,另外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进行安全监督。因为我们装饰科就我和邓小船两个人,顾不过来,我们装饰科委托装饰协会的马广军和丁某龙具体负责工地的日常巡查工作,同时为了工作还专门给这两个人办有执法证。协会是个社会团体,都归建委领导,具体工作属于装饰办领导。所以我委托协会的丁某龙、马广军负责施工工地日常巡查工作的。他们还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延期,人员培训,平时他们在其他工作不忙,就下去巡查。巡查中发现问题的都作记录,还要下督察通知书。2009年12月27日,烟草局办公楼外墙装饰工程发生事故前,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都没有到我们单位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我们就不知道这个工程。27日发生事故以后,建委办公室电话通知我们,我才知道这个工程,28日我们就下达了停工通知,后暂扣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马广军大概是2009年12月X号左右请假,现在还没上班。马广军请假后负责日常巡查的就丁某龙一个人了,当时正直年底好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延期、换证,年检,这也是丁某龙负责的工作,到市场巡查的工作只好暂停。

2、证人丁某丙证言证实:焦作市装饰协会市场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装饰业市场管理,办理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场稽查等,这些实际上是装饰办的工作职责,但是装饰办就两名工作人员,装饰办的工作都是协会的人员办理的。协会市场科就我和马广军两个人,平常每周到市场巡查3、4天,看有没有违规施工现象,平时养成的规矩就是一周巡查3、4天,有车了就巡查到四城区,每车了就到解放、山阳下去巡查。2009年下去巡查很少,具体几次不记了,只要是该我们管理的我们去巡查都有记录,2009年12月份,烟草局办公楼装修工程在出事故前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我们直到发生事故后给施工单位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后来他们补办了施工许可证。发生事故前,我们没有去该施工现场巡查过。原因是2009年11月,马广军有事请假休息,科里就我一个人,另外企业人员额度安全培训、企业安全许可证延期初审等工作都是我负责的,所以就没有下去巡查。

3、证人郭某丁某言证实:我在装饰办工作期间,王某某是主任,我办有行政执法证,我平时的工作就是和马广军和丁某龙一起去工地检查。

4、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经过李庆伟介绍到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找张建国副总经理,借用春光公司的资质接焦作市烟草局办公楼的装饰工程。工程开工前我们去了山阳区城管局办理占道许可证交了几千块钱占道费,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出事后,我和装饰科的丁某长一起办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期间没有什么行政单位去工地检查过。

5、证人杨某证言证实:焦作市烟草局办公楼的装饰工程是高某找的工程,他借用我们春光公司的资质去招投标,这个工程高某是承包人。刘岐升是项目经理,严格的讲这个项目是我们公司转包给高某的,公司收取2%的管理费,按规定这个项目是不能转包的,我们公司也没有派专职安全员。在事故发生前我们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出事后工地停工了,进行了整改,让装饰科检查后补办了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前和事故发生前,我们没有给装饰办说过,装饰办也没有来检查过。

6、证人杨某证言证实:该工程系高某所分包以及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受伤的工人均系受到电击所致。

5、证人杨某某(工地工人)证言证实:事故发生时情况及受伤的工人均系被电击所致。

7、2006-2008年装饰工程检查记录证实:2006年共记录巡查151次,下达督办通知书100件;2007年共记录巡查133次,下达督办通知书112件;2008年共记录巡查86次,下达督办通知书83件。2009年没有巡查记录,

8、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及焦作市建设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焦作市建设委员会装饰行业管理科职责。

9、公务员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系公务员身份,且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10、现场勘验检查及现场照片复印件证实事故发生现场的情况及焦作市安监局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

11、工程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协议证实发生事故的工程承揽及合同签订情况;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实承包发生事故工程的公司的资质;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证实事故发生后,工程承揽方对受害方的赔偿情况。

12、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出生年月等户籍登记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焦作市建设委员会装饰行业管理科科长,负有对装饰管理科的管理职责,其在2009年期间长期不认真履行对装饰市场巡查检查的管理职责,致使施工单位在没有申办施工许可证情况下违法施工,施工中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王某某负有相应管理责任,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秀梅

审判员李传荣

人民陪审员赵建军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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