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某人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代某某(又名代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黄某乙与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黄某乙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黄某乙申请再审称:1、原审将出具给代某超的x元的证明认定为欠款错误;2、x元借款因债的转移,已实际消灭,申请人不负履行义务,请求再审。
被申请人代某某辩称:1、x元是工程转包费;2、2万元借款事实清楚;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黄某乙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明
代某审判员刘瑞霞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