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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贡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马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鹤民一终字第4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贡某某,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某某,住(略)。

上诉人贡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马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0日作出(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贡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4日、2008年12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贡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振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城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共计锁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胜庆

审判员郭妙玲

代理审判员高海燕

二○○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杜雪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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