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X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代表人马某某,该行行长。
上诉人熊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X路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熊某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5月3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熊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熊某某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由熊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孙燕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