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工人。
原告朱某某,男,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桂贤,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朱某某诉被告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朱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审判员王某忠
审判员吴佳坤
代理审判员胡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