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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张某、朱某某诉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862号

原告张某,女,工人。

原告朱某某,男,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桂贤,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朱某某诉被告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朱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审判员王某忠

审判员吴佳坤

代理审判员胡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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