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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栗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法兴,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会国,新乡市牧野区新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范乃祥,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栗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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