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陈某某行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3月生。因涉嫌犯行贿罪,2010年6月2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立志、余祥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陈某某在获得光山县泼陂河市场发展服务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与刘某共同出资x元。通过白雀市场发展服务部主任李某乙(已判刑),向光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吕某某行贿,在未经县主管部门批准,也未经公开招拍挂程序,即以x元价款非法取得光山县泼陂市场发展服务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又分两次送给李某乙“跑腿费”x元。经信阳盛鹏房地产估价师测量师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陈某某非法取得的该宗土地使用权价值为x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将非法所得x元退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某、罗某、王某、李某甲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行贿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出资通过中介人向他人行贿,并从中谋利,其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骁

审判员张志勇

审判员夏惠凤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饶懿

附刑法相关条文: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