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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吴某某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由于与被告性格差异很大,双方经常争吵,被告与2008年4月离家出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元月1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二人均系二婚,被告吴某某与2008年4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婚后没有子女。现原告刘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二次组成家庭,本应该相互帮助,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现被告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现已分居多年,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陈昊

审判员王飞

审判员吕寿春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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