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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诉何某乙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甲,男,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司某某,女,出生于(略),住(略),系原告的妻子。

被告何某乙,男,出生于(略)。

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乙经本院传唤未某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欠原告款3000元,于2009年11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09年11月25日前还1000元,下余2000元在2009年12月底前还清并由证明人杨某某签字证明,被告承诺的时间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00元。

被告未某某,也未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将原告妻子打伤,经村委调解,被告愿意赔偿原告3000元,因被告当时没钱,故于2009年11月21日被告出具欠款条,欠原告现金3000元,分两次还完,如不还,用红砖抵偿。时至今日,被告既不还钱,也不让卖砖,故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何某乙欠原告何某甲现金300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甲欠款3000元。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王金令

人民陪审员周亚光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钱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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