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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毕业,原任商水县X乡计生办主任兼会计。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董某某,河南江河源(略)事务所(略)。

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六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贾某提起上诉,本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商水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商少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贾某提出上诉,本院以事实不清,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商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07)商少刑重字第31-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贾某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开庭审理时本案的公诉人没有参加开庭审理,原判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07)商少刑重字第31-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香云

审判员胡体兵

审判员郭公自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侯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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