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宋xx,男,1965年出生。系宋某某之父。
指定辩护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被告人宋某某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宋xx、指定辩护人闫庆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窜至民权县X村,采取撬开防盗窗的手段,跳入彭xx租住的房间内,盗窃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25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彭xx的陈述;证人赵xx、袁xx、宋xx、杨xx、张xx、常xx、马x、梁x的证言;书证:现场勘查材料、提取笔录、收据、领条;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户琳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