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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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犯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宇博(略)事务所(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0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又于201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民权县X镇龙门饲料研发有限公司(尚未注册)经理李xx(另案处理)在没有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欲在民权县X镇X村委地里建粮仓。负有土地监管职责的被告人段某某在明知李xx没有用地手续而非法占用耕地20多亩建仓的情况下,听信李xx用地手续就要批下来的谎言,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没有积极有效地制止李xx的建仓行为。导致李xx建成了两座粮仓。2010年5月份,李xx的粮仓被国家土地部门航拍为非法建筑而被强制拆除,造成李xx的直接经济损失为60多万元,此外,李xx还要支付工程违约金40多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请求从宽处罚。辩护人王某某发表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段某某只是协助监管,其尽到了监管的职责,应对被告人段某某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民权县X镇龙门饲料研发有限公司(尚未注册)经理李xx(另案处理)在没有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欲在民权县X镇X村委地里建粮仓。负有土地监管职责的被告人段某某得知后,即向党委书记作了汇报,并责令国土资源中心所王xx给李xx下停工手续,并多次随同上述人员到现场制止。民权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09年11月28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09年12月20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12月23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对此被告人段某某放松了对李xx建仓的管理,致使在李xx不听劝阻,执意违法建仓的情况下,后被强制拆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多万元和间接经损失40多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李1x和王xx发现李xx违法占地后即给其作了汇报,其又给王1x书记汇报,王某记让问问建的什么,有没有手续。其就和李1x、王xx去了现场,并通知李xx到乡里说明情况。李xx当时说手续正在申请办理,并答应抓紧时间办理。其即安排王xx给李xx下停工手续,并领人两次推倒了李xx拉的围墙,李xx趁春节放假又建了1000多平方米的钢架板房,4月初其领着城镇办和土管所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拆除,10天只拆了6个空钢架,期间李xx对其说用地手续很快就批下来了,其就相信了没继续再监督他拆除,轻信了李xx的话,疏忽了对李xx非法占地的监督管理,没有有效制止违法占地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2、李1x供述与辩解,2009年11月份,巡查发现有人在程庄地里围院墙,就给土地中心所王xx打电话,二人到现场查看后汇报给段某某镇长和王1x书记,王某记说李xx建饲料厂没有用地手续,不能让他建。段某长第二天带领小城镇发展中心和土管所的人员把围墙给他推了,并在李xx建仓过程中去了好几次,土管所也多次下达停工通知书和拆除通知书,其看着的时候李xx就拆,走了后又建,拆的少建的多。过年后发现李xx建设的力度又大了,两个粮仓基本建成,给段某长汇报后,他说“听说李xx的用地手续很快就下来了。”其看段某长态度不是多坚决,认为手续很快就下来了,也放松了对他们的监管。没有尽到责任,有失职的行为。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没有坚决制止,对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

3、王xx的供述与辩解;李xx违法占地建仓发现后给段某长汇报了,并和段某长、李1x一块到现场看了,把围墙推到了。后来在段某长办公室见到了李xx,他说没有用地手续。其说没有手续不能建。回来后给陈xx局长汇报了情况,陈局长让立案查,当时就填写了立案呈批表,现场勘查测量,占用耕地24亩多,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2月份开的移交案件手续,想罚点款给所里解决困难,后来听说航拍非法占地,怕出事就3月份把李xx案移交公安机关了。2009年12月份下的处罚决定,李xx没有提出复议,也没有起诉。其中心所应向国土局提出执行建议,但没有及时提出其确实没有尽到职责,有失职行为。

4、李xx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10月份其在孙六镇X村建龙门饲料研发公司,占用23.9亩地,建一个生产车间1800平方,一个原材料库和一个成品库共6000多平方。没有批准手续。有租地协议,因租地群众有几户不同意,段某某安排支书刘启亮做群众工作,后来以村委的名义签的租地协议。垒院墙时土管局和乡里不让建,孙六中心所也下达了停工通知书,把其的院墙也推到了一点,其也是停停建建。年前王xx到现场测绘,说是一般耕地,下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没有履行,也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年前因为土地违法普查比较严,其没有再建,过了年正月十六建的,建了二十多天。被拆损失60多万,还要支付45万多元的违约金。

5、证人杨xx证言,李xx建仓占地二十多亩,租的程庄村民的地,没有用地手续。年前建围墙时,土管所的人把围墙推到了,年后正月十六开的工,二月十六(3月31日)快建成时不让建了,说是上面领导检查。过了二十天左右,又开始建的,直到5月14日乡里让把粮仓拆除,说是省里领导检查,确定不让建了,让其自行拆了一个仓,乡里及土地所的派人拆了一个仓。因为其是技术员对每天的施工情况记得非常清楚。

6、证人王1x证言,2009年10月份左右,段某某、李1x、王xx汇报说有人要在老窑厂土地上建厂,其说建厂要有用地手续,否则就不可以让他建。过一个月左右,他们说有人拉围墙,其安排他们三个到工地看一下,有没有用地手续。他们看后说李xx的用地手续正在办理。其就说没有办好用地手续,要给他下停工通知书。过几天其给高县长、王某才说了,他们都表示没有用地手续该拆除拆除。回来后其安排段某某组织人拆了两次。了解到李xx建的是粮仓,2月份其安排段某某对李xx非法所建粮仓坚决予以制止。春节后发现李xx建了两座钢粮仓,就让他停建,给他下停工通知书,镇里人在时他就停建,走后他就又建,拆拆建建,慢慢把两座粮仓建了起来。在这个过程中,其也要求王xx把案件移交给派出所。2010年3月县里开整治乱建粮仓乱占地现象会议,其回去就让段某某、李1x、王xx组织人督促李xx自行拆除,这时李xx保证加紧补办用地手续,并保证不建粮仓,镇里就放松了对李xx粮仓拆除的监督,导致了他后来的建设,直到5月份其见被拆的钢架结构又被李xx建了起来,认识到问题严重,让盖xx抓人,在三天内全部拆除了粮仓。镇里支付了2.4万元拆除费。

7、证人盖xx证言及派出所证明,证明2009年1月23日王xx移交的案件。

8、证人陈xx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王xx向其汇报了李xx在没有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经测量和调查,占地24亩,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2009年12月20日下达了罚款33万元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1月23日和王xx一块把案件移交给了孙六派出所。

9、施工协议及补偿协议:证明镇政府支付拆仓费用2.4万元。

10、土地堪查报告,证明李xx建仓占地20多亩。

1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手续,证明2009年11月3日、11月18日两次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12、行政处罚手续及相关材料,证明2009年11月28日下发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12月20日下发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13、土地犯罪移送书,证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4、编委文件,证明村镇发展中心有协助管理土地资源职责。

15、轻钢厂房加工合同、收款条、杨xx手写报价表、土方用量及价格、物价评估结论,证明李xx建仓造价x元。

16、段某某身份证明及供述,证明段某某现任孙六镇党委副书记,出生于X年X月X日。2007年7月-2010年3月任孙六镇副镇长分管小城镇建设及工地管理等工作。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没有正确完全地履行自己的协助监管的职责,致使李xx违法占地建筑厂房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切实彻底有效地制止,非法建筑后被拆除,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段某某对其负有一定的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段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其起的作用较小,损失结果又属多因一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怀钦

审判员王某双

人民陪审员王某太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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