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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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甲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7年12月6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2月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同年12月21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河南豫安(略)事务所(略)。

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甲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付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8)周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淮阳县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付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受贿罪。

(一)2004年夏天,河南万园集团啤酒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乙(另案处理)为了在周口市川汇区城北办事处辖区内征地建厂,在周口市X路X路交叉口处付某甲开的车上,送给付某甲现金x元。请求时任某办事处党委书记的被告人付某甲在征地建厂中给予帮忙和支持,付某甲答应给予帮忙和支持。2006年3月31日,吴某乙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后,付某甲为掩饰犯罪,于2007年7月将x元上交本单位会计靳某,并安排靳某(另案处理)为其出具收款收据时,将收据上时间开到吴某乙立案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付某甲供述:2004年夏天的一天中午,吃过饭吴某乙坐在我的车上,我们走到交通路X路交叉路口,吴某乙说:“我们在你乡征地,你没少帮忙,没少操心,对此我们表示感谢!今后还请你多操心、多帮忙,尽快将我们的项目建成投产,有些工作你得做,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吴某乙说罢,他从他提包里掏出5捆百元现金给我,我接着钱一看是5万元。这5万元钱开始我个人放着哩,到了市检察院调了工业园区的帐后,我上交给会计靳某了。我在万园牧业的筹建上确实帮了很大的忙,他才给我这些钱的。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在万园牧业(大叶肉牛)在周口市川汇区X乡的征地过程中,我认识了北郊乡党委书记付某甲。在征地、建厂和办理手续过程中,得到付某甲的帮忙和支持。在2004年夏天的一天中午,我和付某甲吃过饭后,我坐上付某甲的车,走到交通路X路交叉口东边,我从提包里拿出x元现金给付某甲。当时我给付某甲说:“我们征地的事,你没有少操心、没少帮忙,表示感谢!今后还请你多操心、多帮忙,尽快让我们的项目建成投产,有些工作你得做,这是我的一点心意。”付某甲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付某甲在我们万园牧业的筹建上,确实帮了很大的忙,我才给他这些钱的。

3、证人吴某丙的证言:在2004年夏天的时候,吴某乙给我说:“万园牧业征的地是川汇区X乡的,我们需要北郊乡当地的支持和帮助,有些关系要疏通,尽快让我们的项目建成投产,得给北郊乡的党委书记付某甲送点钱。”并说给付某甲送5万元。吴某乙从公司财务上拿的钱,事后,吴某乙给我说事办了,给付某甲送5万元钱。

4、证人王某某、谢某、刘某丁证实,付某甲书记把万园集团在我们北郊乡征地的事安排的很具体,经常某汇报。当时群众要求多补偿,工作很难做,付某甲等人到现场做群众的工作。如果没有付某甲经常某排征地工作,经常某现场指导工作,群众工作不会做的这么好,事办的不会这么快,大叶肉牛在我们北郊乡征地的事不可能办成。

5、会议纪要13份。2005年7月2日晚8点,班子会,地点付某甲办公室。付某甲要求:大叶肉牛问题,对马庄X、X组要采取强硬措施,但必须拿出预案。2006年1月13日8:30,班子会,地点付某甲办公室。付某甲要求:万园集团的墙头要建起来,要由常某记做好工作,元月20日前,必要时集体行动,解决掉。2006年2月16日,星期四下午4点,书记办公会,地点付某甲办公室,付某甲要求:大叶肉牛的围墙,星期六准时行动,全员上阵。

6、周口市公安局2006年第X号立案决定书。

(二)2006年的春节前,河南万园集团啤酒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乙为了在周口市川汇区城北办事处辖区内征地建厂,在周口市X路与邦杰大道交叉路口处付某甲开的车上,送给付某甲现金x元。请求时任某办事处党委书记的被告人付某甲在征地建厂中给予帮忙和支持,付某甲答应给予帮忙和支持。2006年3月31日,吴某乙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后,付某甲为掩饰犯罪,于2007年11月30日在周口市天运大酒店将x元上交本单位会计任某戊,并安排任某戊为其出具收款收据时,将收据上时间开到吴某乙立案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付某甲供述: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乙打电话问让到周口车站路与邦杰大道交叉口。我开车过去,吴某乙坐上我的车说:“过节哩,也不给你买啥东西了,我们企业的事,你没有少操心,表示感谢!今后还请你多支持、多帮忙,多做做群众的工作,争取我们的项目早日投产。”吴某乙说罢把一个信封交给我,我接着一看里面是两捆百元现金,是2万元。这2万元钱我个人放着,大市检察院调了我们乡的帐,会计靳某出事了,在周口天运大酒店,我把2万元的现金交给了会计任某戊,任某戊给我出的有手续,并安排他把时间往前开。

2、证人吴某乙证言:2006年春节前,我和付某甲联系在周口市X路与邦杰大道交叉路口见面。付某甲来到后,我上了付某甲的车,我把装有x元现金的信封给付某甲。

3、证人吴某丙证言:2006年春节前,吴某乙给我说:“快过节了,我还得到付某甲那里看看,我们的事,需要他的支持和帮助,还得让他多做做群众的工作,争取让我们的项目早日投产。”吴某乙从公司财物上拿的钱,事后,吴某乙给我说给付某甲送了x元钱。

4、证人任某戊的证言:2007年11月30日上午,付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天运大酒店X房间。我到后,付某甲给我说:“这有x元钱,先交给你,你给我出个手续,把时间提前开点,写2004年3月份。”我们说好后,付某甲把x元钱交给了我。付某甲交给我这x元钱,我给他出的是收据,钱一直由我保管,我现在上交检察院。

5、书证:(1)收款收据。x,时间:04年3月6日,付某甲交来现金x元,制单人任某戊。(2)借条。今借现金x元,吴某乙,2006年1月22日。

二、贪污罪

(一)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付某甲安排本单位会计靳某为其子付某己买电脑。靳某和付某己一起到周口市X路电脑城购买组装台式电脑一部及电脑桌一张,总价值x元,发票由付某甲签批后报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付某甲供述:2005年春节前,我儿子付某己想要一部电脑,我就安排靳某和我儿子付某己一块去买电脑。他们一块在周口买的电脑,同时买的有一个电脑桌,共用一万多元。我儿子付某己把电脑和电脑桌拉回家,一直在我前妻杨某家由我儿子付某己使用。买电脑和电脑桌时开的有发票,靳某整理后我在发票整理单上签的字,由靳某入账报销了。买这部电脑我乡班子成员不知道,乡班子也没有研究过。今年乡里资产进行清查,这部电脑没有申报,因为这部电脑是给我儿子买的,不给公家了,因此不申报。

2、证人靳某证言:2005年元月份,付某甲安排我让取点钱,给从阳一块去买电脑。付某甲安排我后,我们一块去周口八一电脑城,在一家电脑店买的电脑,价格是9850元。我又与付某己去一家公司给他买一个电脑桌,价格是400元。付某己把电脑和电脑桌拉回家,买电脑和电脑桌时开的有发票,共用x元。我把发票整理后,付某甲在发票整理单上签的字,我找乡里赵某辛签的经手入账报销了。买这部电脑时付某甲给我说是给他儿子付某己买电脑,买电脑是付某甲安排报销的。买这部电脑就我和付某甲知道,其他人不知道,乡班子成员也不知道。今年乡里进行了资产清查,这部电脑付某甲也没有申报。

3、证人付某己证言:2005年春节前,我把想要一台电脑的事给我父亲付某甲讲了,他让我先去看一看买哪一种电脑好。最后在八一路电脑城看中了一台电脑,我就给我父亲说了,他让我在电脑城等着,他安排他们乡里的会计过来结账。过了一会,那个会计到了之后按照我挑选好的电脑付某钱,我们就走了。买的电脑是组装的,显示屏是三星的,主机是爱国者的,另外还配有音响、摄像头和电脑桌。现在电脑在我周口的家里。电脑是在八一路电脑城惠普电脑公司买的,电脑桌是在旁边的店里买的。

4、证人杨某证言:2005年春节前,我前夫付某甲给我家配备一台电脑。电脑多少钱、从哪里购买的,我儿子也没有给我说,我儿子拉回来后一直到现在在我家里放着。这部电脑用啥钱买的付某甲没有给我说,反正我是没有出钱。

5、证人任某庚证言:我公司是在2001年3月份设立的,地址在周口市X路电脑城。2005年元月份,有二个人到我公司店面想购买一台电脑,经洽谈,价格是9850元,他们付某钱后把电脑拉走了,购买电脑的时间是2005年元月30日。我公司出具的这张发票,客户名称为北郊乡政府,品名规格为电脑及配件,金额为9850元,发票存根现丢失。

6、证人赵某辛的证言证实:发票上的经手人赵某辛是我签的。2005年春节前,靳某找到我说这两张票据你写个经手吧,并说付某记知道,已经签过字了。在这种情况下,我签了个经手,实际上我没有经手。

7、证人张某壬、耿某某、刘某癸、闫某某、赵某某、薛某某、常某某证言证实:乡里的财务制度是1000元以下由乡长签字审批,1000—x元须报书记审批,实行书记、乡长联合审批签字并加盖财务会签章,万元以上重大支出事项经班子会研究决定。乡里没有给付某甲配过电脑,付某甲办公室的电脑大概在07年10月份市里才奖励的,这部电脑不是乡里配的。班子会也没有研究过给付某甲配一台电脑,按照乡里的财务管理制度,给付某甲配电脑必须经过乡班子会研究决定。付某甲给他孩子买电脑并将费用在乡里报销的事我们不知道,班子会也没有研究过这个事。

8、书证。(1)票号为x的票据,客户单位为北郊乡政府,品名为电脑及配件,金额为9850元,印章为周口市川汇区惠普电脑经营部,开票人:任。(2)票号为x的票据,客户单位为北郊乡政府,品名为电脑桌椅一套,金额为400元。印章为周口市南洋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科海分公司。开票时间为2005年1月28日。(3)在周口市X路小学家属院付某己家中所拍摄的涉案电脑及电脑桌椅的照片。(4)川汇区X乡土管所05年现金总账,其上记载:05年3月31日支付某买电脑及配件费用x元。(5)北郊乡05年3月31日会计记账凭证,其上记载:电脑及配件费用,预算处支出现金,设备购置费,x元。(6)凭证整理单,其上记载:付某甲签字的设备购置费:报一万零二百五十元正。经手:赵某辛。(7)川汇区城北办事处汽车、空调、电脑等固定资产明细表。

(二)2007年1月份,被告人付某甲购买家用电器计款x元,付某甲将发票盖上“川汇区X乡财务会签章”后交由靳某让其报销。靳某报销后将x元交于付某甲,付某甲贪污归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付某甲供述:我在周口市区兰亭山水小区买的有一套房子,需要家电。在2006年11月份,由我家属李某到周口一峰广场买的海尔家电,一个洗衣机,四个空调。开的有发票一张,客户名是城北办事处,金额是x元,发票交给了我。在2007年春节前,我在发票上盖上了“川汇区X乡财务会签章”交靳某,由靳某找乡长张某壬签的字,让刘某某签经手,由靳某入账报销了,钱我得了。这个事只有我和靳某知道,当时我安排靳某说如果有人问你,你就说出差变通的发票。

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在2006年11月,我家在周口一峰广场楼下买了四台海尔空调和一台洗衣机,当时共花费x元,其中,洗衣机6260元,空调一台3300多元,是我本人去购买的并支付某x元。当时该公司给我出具的有发票,发票抬头我让他开的是城北办事处。我购买电器以后,我把x元的发票交给了我丈夫付某甲了。

3、证人常某某证言:(出示购买海尔电器的发票,经仔细辨认):这张票据是我公司开具的,上面所列商品是我公司销售的。买电器的人叫李某,那天她来我店总共购买了5台电器,一台是海尔洗衣机6000多元,4台海尔空调,钱也是她付某,她的装机地址是兰亭山水X号楼。李某购买电器的当天,应她的要求将发票客户名称开为城北办事处。

4、证人靳某证言:在2007年元月份,付某甲交给了我一张票据,金额是x元,他说:在帐中处理了。我一看票据上盖的有财务会签章,我就找刘某某签的经手,找张某壬签的准支,我把票据下账了,钱我是从06年综治奖金及管理费中支出的,把钱交给了付某甲。付某甲是给自己家买的电器,当时付某甲给我说了。

5、证人张某壬证言:自我2005年9月到城北办事处工作以来至今,没有买过洗衣机,这五台海尔电器的票是会计工作站站长靳某拿着票让我签字,当时票上既有经手人刘某某,又有财务会签章,我就在这张票上签字了。但这张票上五台海尔电器的去向我不知道。

6、证人刘某某证言:今年元月份,在靳某办公室靳某对我说:这张票你签个字。我说:买的啥。靳某说:付某甲书记的票,他买的家庭电器,已经盖过章了,你写个经手吧。我一看票据,付某记盖过章了,我就写个经手。具体付某甲将电器弄哪里去了我不清楚,反正这些电器没有在我们乡里。

7、书证(1)票号为x的票据,客户单位为城北办事处,品名为海尔电器,金额为x元,印章为周口市家乐福电器有限公司。加盖有“川汇区X乡财务会签章”;(2)在周口兰亭山水小区被告人付某甲家中拍摄的涉案海尔空调、洗衣机照片;(3)川汇区X乡土管所07年现金总账,其上记载:07年1月30日支付某买空调费用x元;(4)北郊乡07年1月30日会计记账凭证,其上记载:购买空调费用,预算处支出现金,设备购置费,x元;(5)凭证整理单,其上记载:设备购置费,金额x元;(6)川汇区城北办事处汽车、空调、电脑等固定资产明细表,涉案的海尔空调及洗衣机不属川汇区城北办事处固定资产。

(三)2006年3月份,被告人付某甲以“翰嘉公司”老板皮某的名义向川汇区X乡预交征地款x元,后征地未成。2007年7月份,付某甲私自决定将x元征地预付某中的x元,变更为川汇区X乡借“翰嘉公司”借款,月息1.1分。其后,付某甲安排靳某退征地预交款x元,并支付16个月的利息计x元。付某甲将x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付某甲供述:2006年3月份,北郊乡准备出售砖瓦厂的那块地,我回家给我家属李某说了,李某想要这片地,她说以翰嘉公司老板皮某的名义买。后来我家属就找到皮某,让皮某到乡里交钱,我安排会计靳某收的钱,预收22万元,靳某开了一张22万元的财政收据交给了我。后来川汇区行政新区准备征用这块地,我们没有征成。到了2007年7月31日交钱已经16个月了,我安排靳某说:翰嘉公司的地没有征成,钱得退给人家,加上利息。靳某说:退多少,利息如何算。我说:退17万,加上17万元的利息,月息按1.1分,按16个月计算,利息是x元。后来由我家属李某开的收据找皮某盖的他公司的章,我盖上川汇区X乡财务会签章,让刘某某签的经手,让张某壬签上准支,我把这张收据交给靳某。我又安排靳某说:你交给李某16万元,下余1万元加上利息x元,以你的名字存起来。靳某按照我安排交给我家属16万元,x元以他的名字存了起来。x元的存单我让靳某交给任某戊,让任某戊给我买基金,因密码丢失,没有买成。到了2007年11月26日任某戊把钱取出来交给了我,后来我安排靳某把征地预付某改成借款,并且重新做帐。

2、证人靳某证言:2006年3月份的一天,付某甲安排我说:翰嘉公司老板皮某在我们乡买砖瓦厂的那块地,他准备交钱,你把钱收了,并说让他交22万元。付某甲安排我后,我和皮某一起到北郊信用社就把钱以我的名字存起来。我到乡里开了一张22万元的河南省财政收据:今收到周口市翰嘉艺术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交来砖瓦厂土地转让费22万元。我把收据交给了付某甲。后来川汇区行政新区准备征用这块地,翰嘉公司没有征成。到2007年7月31日交钱已经16个月了,付某甲安排我说:翰嘉公司的地没有征成,钱得退给人家,加上利息,并说:退17万,加上17万元的利息,利息按1.1分,按16个月算,利息是x元。后来由付某甲把一张收据交给我。这张收据是:归还借款其中本金x元,利息x元。皮某,经手刘某某,张某壬签上准支。收据盖上川汇区X乡财务会签章。我按照付某甲安排交给他家属16万元,x元以我的名字存了起来。x元的存折付某甲让我交给任某戊给他买基金,因密码丢失,没有买成。大市检察院查“大叶肉牛”的帐,调了川汇区工业园区的帐,付某甲安排我说:大市检察院查“大叶肉牛”的帐,已调了工业园区的帐,你把帐整理一下,他把翰嘉公司交来砖瓦厂土地转让费22万元这张收据交给我。付某甲给我说:你把这张收据重新开,开一张17万元收据,利息为1.1分,是收翰嘉公司的借款,一张1万元收据,是收我个人的钱和一张4万元收据是收我个人的钱。他还安排我把1万元和4万元的收据的时间往前开,再把帐重新做一下。开好后,我把1万元和4万元收据的第二联交给了付某甲。我找到翰嘉公司交来砖瓦厂土地转让费22万元收据存根,又把这张收据记账联从帐中抽出,我把付某甲交给我的收据联,把这三联放在一起我写上作废。

3、证人刘某某证言:2007年7月31日,付某甲叫我到他办公室,他拿着这张发票(收据)说:你在这张收据上签个经手,之后我就在这张收据上签上了我的名字,这张收据的具体情况办的啥事我不清楚。是付某甲安排让我签的。

4、证人皮某证言:2006年3月份,李某(北郊乡书记付某甲的爱人)给我说她想以我的名义在北郊乡买一片地,我就答应了。月底的一天,李某在北郊信用社附近交给我22万元的现金,并说北郊会计工作站的站长靳某在北郊信用社里等着我,让我把钱交给他就行了。后来我和靳某把钱存到了北郊信用社,他没有给我出手续,钱存到哪个账户上了我也不知道。后来我听李某说区政府不同意把那块地卖给个人,钱可能要退回来了,至于退没退,退给谁了,退了多少我就不知道了。2007年的一天,李某给我打电话说以我名义征的那片地没有征成,北郊乡要退款,他找了张收据让我加盖我们公司的印章,我就安排公司孙某某给她办了。大概半个月前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如果有人问起,就说我曾经借给北郊乡x元钱,中间算过一次利息大概3万元钱,其他的也没有说啥。

5、证人孙某某证言:2007年过了春节,一天皮某给我打电话说李某拿一张空白的收据,让我给她盖上周口市翰嘉艺术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过了一会李某在周口饭店十五楼河南省金帝拍卖有限公司找到了我,她拿出一张空白的收据,我给她加盖上周口市翰嘉艺术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她说了声谢某就走了。

6、证人张某某证言:2006年3月份的一天,李某找到我说她想以我家的名义在北郊乡征一片地,我当时答应了。李某找的是我爱人皮某经办的,当时征地时我们家没有出钱,李某只是以我家的名义去征。

7、证人任某戊证言:大概是2007年11月20日左右一天,付某甲打电话给我说他个人想买4万元基金,钱在靳某那,让我给靳某联系。我见靳某后,靳某和我一起去北郊信用社取钱,当时他拿的是一张x元的活期存单,名字是靳某的,他还说付某甲安排我把钱补够4万元。我一看利息补上就够了,也没有说啥,可是取钱时靳某把密码忘了,只好办了挂失手续,靳某把挂失手续和存单一起交给了我,等挂失到期后让我自己来办。我取钱的时候(此时靳某已被检察院叫走)连本带息一共是x元,我就问付某甲还买不买基金了,他说不买了。我就到天运大酒店把4万元钱叫了付某甲。

8、证人张某壬证言:2007年7月份,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付某甲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靳某也在那儿,付某甲给我说:“乡里以前借皮某的钱,皮某要几次了,这个钱得还给他,用16个月了,得给他点利息,利息按月息1.1分给他,皮某先出了张收据,你签上字让靳某把钱还给他”我没有说啥,也没有问啥,在收据签了字就走了。乡里向皮某借钱的情况,付某甲只是给我说乡里向皮某借过22万元钱,借钱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如何下的帐我也不清楚。付某皮某利息的事乡班子没有开会研究过,关于翰嘉公司北郊乡征地的事,班子也没有开会研究过,我不知道翰嘉公司在北郊乡征地的事。

9、证人耿某琴、崔某、武某某、徐某某、闫某某等人均证实:不知道翰嘉公司老板皮某在北郊乡征地的事,也不知道翰嘉公司征地没有征成退回征地款并支付某息的事,也没有在班子会上研究过这件事。就是退征地款也不应该支付某息。其他单位在北郊乡征地没有办成也没有退款并支付某息的情况。

10、书证:(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活期储蓄存款凭条,户名靳某,帐号6197—2,金额x元,时间2006年3月30日。(2)川汇区X乡土管所07年现金总账,其上记载:07年7月31日支付某嘉公司借款及利息费用x元。07年7月31日支付某嘉公司借款x元。(3)北郊乡07年7月31日会计记账凭证,其上记载:翰嘉公司借款及利息:x元、x元共计x元。(4)票号为x的收据。其上记载:时间2007年7月31日,交款单位:川汇区X乡政府,现金x元,事由:归还借款其中本金x元、利息x元(月息1.1%、计16个月)经手刘某某,收款人皮某,准支张某壬。(5)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活期存单及附件,帐号x,户名靳某,时间2007年7月31日,金额x元,支取方式凭密码。(6)周口市X村信用社储蓄挂失申请书,申请日期2007年11月19日,帐号x,户名靳某,开户时间2007年7月31日,金额x元,原因忘记密码,处理结果密码重置,任某戊代。(7)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利息清单,时间2007年11月26日,帐号x,税后本息合计x.96元,客户签收任某戊。

根据上述事实证据,淮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付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付某甲上诉称:1、关于受贿罪,只收过吴某芳4万元钱,后来交给会计了。2、贪污罪不能成立:(1)购买的电脑及桌椅是借用,不是贪污;(2)购买电器所开发票是用来冲抵外出费用、接访费用;(3)征地款转变成了借款,索要利息不能认定是贪污。

辩护人认为:1、原判认定付某甲受贿5万元属认定事实错误。5万元的上交时间应认定为2006年3月30日,属案发前主动上交,不应以受贿罪论处。2、原判认定贪污公款x元不能成立。2006年3月30日所交的22万元征地预付某,城北办事处已将该款支出,因地没有征成,征地预付某转化为借款,支付某息符合法律规定。

辩护人提交了北郊乡会计站的部分相关帐薄凭证,以证明22万元征地预付某先后被城北办事处支出。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付某甲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付某甲受贿7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2006年3月30日付某甲以他人名义所交的22万元是征地预付某,并未说明其中有5万元是上交的赃款。因此辩护人认为受贿犯罪中的5万元属案发前主动上交,没有事实根据,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付某甲犯贪污罪的事实亦有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2006年3月30日付某甲以他人名义所交的22万元征地预付某,并不因为地没有征成该款就由“征地预付某”改变为“借款”;证人证言均证实征地及征地未成之事班子会没有研究过,证人张某壬也仅证明了听付某甲说皮某交22万元买地预付某及退款之前付某甲说退款时按借款对待、支付某息等情况,并不影响对付某甲私自将征地预付某改变为借款并个人决定支付某息这一事实的认定。故上诉人付某甲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付某甲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付某甲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云

审判员王某君

审判员陈建秀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杨某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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