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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金某甲与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866号

原告金某甲(曾用名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监护人张玉侠(系金某甲之母),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金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某甲诉被告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福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监护人张玉侠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97年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婚生长子金某甲由张玉侠抚养。金某甲系无行为能力人,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每年给付6000元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金某乙自2009年始每年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此款于每年11月31日给付。

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某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福明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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