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3月2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3月24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汪亚军(已判刑)经预谋后于第二天下午3时许窜至本村张廷彬家盗窃现金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10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范存海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