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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甲、靳某某诉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甲(录),男,75岁。

原告靳某某,女,73岁。

委托代理人石某甲。(特别授权)

被告石某乙,男,52岁。

被告石某丙,男,48岁。

被告石某丁,男,46岁。

原被告为赡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甲,被告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们近年来体弱多病,生活无依靠,住院看病费无人承担,经朝阳社会法庭调解达成协议,但三被告不执行,要求被告按调解协议执行。

被告石某乙辩称,朝阳乡政府就没有调解,我认为子女们应轮流照顾父母生活,给他们零花钱,看病费用我们负担,尽量协商好。

被告石某丙辩称,父母年老,我们把他们生活安排好,如果他人嫌吃亏,跟着我一个人也行。

被告石某丁辩称,以前我对父母不错,但老人处理事太不公平,这几年来我不理他是有原因的,既然他起诉了,法院该咋判咋判。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共有五子一女,分别是:长子石某乙,次子石某丙,三子石某丁,女儿石某香,四子石某杰,五子石某安。最近,因二原告赡养问题产生矛盾,石某甲到朝阳镇政府要求解决。2010年1月19日,朝阳镇信访办、司法所组织石某甲、石某丙、石某香、石某杰、石某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六子女每人每月负担两位老人赡养费100元;2、两位老人大病医疗费除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六个子女均摊;3、两位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六子女均有照顾其生活的义务。此后,问题没有实际解决,原告无奈起诉。

审理中,原告表示可以只要求三被告每月各支付生活费50元,从元月份开始计算,三被告每人每年给二原告小麦250斤,以后看病费用由六子女均摊,还提出经朝阳镇政府有关部门达成协议后,二原告看病费用花费2400元(新农合报销后)应由六子女均摊。三被告则坚持每月50元生活费太高,二原告手中有钱,不应分摊以前住院花费2400元,应由六子女轮流管饭,照顾生活等。原告坚持独自生活,坚决不同意轮流。因双方各执己见,致使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由赡养扶助的义务。二原告已年迈,无劳动能力,其要求被告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每人每月付给原告石某甲、靳某某生活费50元,从2010年元月1日开始计算,每6个月付一次,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付清;

二、被告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每人每年付给原告石某甲、靳某某小麦250斤,从2010年开始,每年6月底前付清;

三、原告石某甲、靳某某2010年4月1日以后的医疗费用(除去新农合报销部分)由被告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各承担六分之一,每年年底前付清。三被告各付给二原告2010年4月1日前看病费用4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50元,三被告均担,原告已垫付,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南方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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