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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四姐与王德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本院1998年9月24日对杜四姐与王德明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199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该调解书第一页倒数第六行、第七行的“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名王安迪,4岁)”更正为“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名王安迪,3岁)”。

审判长柴光华

审判员徐善传

审判员薛卫东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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