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1998年9月24日对杜四姐与王德明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199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该调解书第一页倒数第六行、第七行的“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名王安迪,4岁)”更正为“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名王安迪,3岁)”。
审判长柴光华
审判员徐善传
审判员薛卫东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