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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棠、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与祁某丁、祁某戊、苏某某,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祁某诉人(一审原告)祁某棠,女,57岁。

法定代理人扈某某,男,1986年生,系祁某棠之子。

委托代理人蒲乐,开封市龙亭区X法律服务所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祁某甲,男,61岁。

上诉人(一审被告)祁某乙,男,55岁。

上诉人(一审被告)祁某丙,男,53岁。

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素英、曹艳,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祁某丁,女,66岁。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祁某戊,男,64岁。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某某,男,(系一审原告祁某爱的继承人)。

第三人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祁某棠、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因与被上诉人祁某丁、祁某戊、苏某某,第三人迪臣置业发展(开封)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葛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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