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又名张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张某某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