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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阳某某、阳某某、阳某某、阳某某、张某乙与上诉人张某丙及原审被告郴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略)。

以上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某丁明,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郴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江阁项目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公务员,住(略)。

原审被告郴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郴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江阁项目部经理,住(略)。

上诉人阳某某、阳某某、阳某某、阳某某、张某乙、上诉人张某丙因相邻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某某、阳某某、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丁明,上诉人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原审被告郴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已予以免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胡桐辉

审判员许永通

审判员欧泽毅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何伦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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