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09年5月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10年5月7日被监视居住。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其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5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程某某在本村X路口,从三名约十六、七岁的男孩手中商量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蓝色吉尔姆牌三轮摩托车。因该车无手续,程某某先付1000元拿到该车,双方商定等对方将合法手续拿来再付600元。此后,卖车人查无音信,程某某将此车据为己有。经查,该车系孙某某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2275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豫叶价证鉴G字[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是没有合法手续的机动车辆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1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晓军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