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常立彬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