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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又名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1年4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方庄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1月26日晚上,张佳宁、赵某斤(均已判刑)到修武县X镇方庄煤矿家属院,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的价值1700元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一辆。宋某朋(已判刑)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介绍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宋某,宋某明知是是赃车仍予以购买。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宋某朋等人的证言,赃物照片,鉴定结论,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郑承涛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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