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男,汉族,1984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飞甲,河南众望(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广垠,河南大象(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龚某某因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飞甲,被上诉人黄某乙及委托代理人丁广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水安
审判员袁建国
代理审判员曹春萍
二○一○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王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