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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黄某乙民事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男,汉族,1984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飞甲,河南众望(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广垠,河南大象(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龚某某因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飞甲,被上诉人黄某乙及委托代理人丁广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水安

审判员袁建国

代理审判员曹春萍

二○一○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王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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