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5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于2009年种麦时节在自家院内撒种了一些罂粟种子,数月后所种罂粟已经开花结出骨朵。2010年5月29日睢县公安局接到举报,长岗派出所民警将朱某某家中院里西头正在生长的罂粟当场铲除,经清点共计519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证人孟XX、孙XX的证言;书证、书证—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罂粟处理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法律,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诚恳认罪悔罪,并愿意缴纳罚金,在对其量刑时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薛学纪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