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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廷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符某某要求被告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825万元,被告周某某同意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周某某所欠原告符某某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825万元,周某某自愿于2010年6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2500元,被告周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廷汝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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