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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程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又名刘某纪、)。

申请再审人程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4月22日,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某,程某某与刘某某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程某某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程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文武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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