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3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睢县中医院西病房楼三楼,窃取24床住院患者孟XX现金1950元。
201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窜至睢县中医院西病房楼二楼,盗窃38床住院患者张XX现金980元,盗窃同室40床住院患者杨XX女儿杨一X现金6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孟XX、张XX、杨一X的陈述;证人杨二X、唐XX、伏XX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证明材料、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被盗现金现已退赔被害人,并愿意缴纳罚金,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结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付凯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长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