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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台前县城关镇姜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台前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范行初字第00025-1号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范行初字第x-X号

原告台前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台前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勇,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祥贞,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前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前县X镇。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男,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台前县国土资源局公务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前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台前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前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于2008年11月04日准许缓两个月交纳诉讼费。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本院于2009年03月27日通知原告恢复诉讼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台前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台前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张金坤

审判员胡国奇

代理审判员马文慧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陈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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