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范行初字第x-X号
原告台前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台前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勇,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祥贞,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前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前县X镇。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男,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台前县国土资源局公务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前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台前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前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于2008年11月04日准许缓两个月交纳诉讼费。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本院于2009年03月27日通知原告恢复诉讼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台前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台前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张金坤
审判员胡国奇
代理审判员马文慧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陈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