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37岁。
辩护人金某某,河南时代(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O年九月十日作出(2010)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某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本案系民事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晓兵
审判员施建领
审判员周志峰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曹亚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