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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0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一刑事判决书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月24日被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08年4月28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日被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窜至前郭县X乡X村后长屯朱桂君家盗走四头牛,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姜某某赶牛行至长龙乡X村太平山附近时,被朱桂君的亲属周凤平、李某某等人抓获。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判处。

被告人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所盗窃的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09年3月30日,我到长龙乡找一个叫李某的人,没找到,31日晚上5点多钟我去后长屯找,发现那个屯子牛很多,我想偷几头牛回家去卖,顺便在那个屯的西头一家踩的点。4月1日,我在长龙乡一家卖店买的绳子和钳子。晚上7点多钟,我自己到后长屯去的,到屯子西头那家,在他家附近一个苞米杆子垛呆着了,一直没有下手的机会,他家有狗,而且大门也高,我一直呆到凌晨1点多,我想走了,这时候听到屯东头有牛叫唤,我顺着声音就过去了,在后长屯东头找到这家,先看到这家院子里有两头大牛,我先开这家的铁大门没有打开,我想走的时候,看见他家西面有个小铁门,我就过去了,我用我事先带的钳子把锁头撬开,揣在衣兜里了。然后,我进到院子里,把两头栓大牛的绳子解开,把牛牵扯到院外,两头小牛也就跟出来了。我把牛牵扯出来顺着砖道就回长龙乡,奔长龙乡往南走,上午8点多钟的时候,当我走到长龙乡东南的一个屯子东面的树林带里,被失主发现。

2、被害人朱xx的陈述:2009年4月2日早5点多钟,发现自家的四头牛丢了,让其亲属周凤平帮助找牛,周凤平在长龙乡X村太平山屯东南角的树地里把牛找到了,还把偷牛的人抓到了。

3、证人周xx、李xx、王xx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朱xx家的牛被盗后,三证人帮助将牛找回,与被害人朱xx的陈述一致。

4、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能够证实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

5、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能够证明被盗的四头牛的特征、被盗地点,被告人对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予以确认。

6、破案经过:前郭县长龙派出所接到被害人朱桂君报案后,同被害人家属一起查找,在前郭县X乡X村太平山屯东南角树地里弄将被告人姜某某抓获。

7、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被盗的四头牛的价值为x元。

8、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吉林省公主岭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姜某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2008年4月28日释放。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内容未提出意见。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结合被告人的口供,足以证明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私有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刘洪霞

代理审判员初洪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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