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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别名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强奸,于2009年4月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4月17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姚某某,男,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三轮车回家途中,路遇并搭载本村农民韩艳成的妻子姜XX,当三轮车行驶至前郭县X乡X村屯西南时,被告人刘某某用语言挑逗姜XX,然后停车,强行将姜XX抱至路边壕沟内,欲奸淫姜XX,姜XX奋力反抗与被告人刘某某厮打并给丈夫韩艳成打电话,被告人刘某某见状便驾车逃跑。

2009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前郭县X乡X村其连襟王德富家,盗走x元存单一枚,在乾安县工商银行将x元钱取出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辩解强奸是自首。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强奸未遂且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盗窃近亲属财物并退还全部赃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不按犯罪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三轮车回家途中,路遇并搭载本村农民韩艳成的妻子姜XX,当三轮车行驶至前郭县X乡X村屯西南时,被告人刘某某用语言挑逗姜XX,然后停车,强行将姜XX抱至路边壕沟内,欲奸淫姜XX,姜XX奋力反抗与被告人刘某某厮打并给丈夫韩艳成打电话,被告人刘某某见状便驾车逃跑。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4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对上述犯罪事实未全部供认,本院审理时对上述犯罪事实全部供认。

2009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前郭县X乡X村其连襟王德富家,盗走x元存单一枚,在乾安县工商银行将x元钱取出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我来自首,2009年1月12日下午2点钟左右,我在乌兰塔拉乡X村屯遇见姜XX,姜XX说回太平庄村,我就让她上我开的三轮车。途中我和姜XX说了一些骚嗑,目的是要强奸她。但是我说完后,姜XX反应很大,生气了,我说:“我兜里有钱,咱俩干一下。”姜XX说:“不干。”我接着说:“不干不行。”我把车停下,转身站在车上抱姜XX,姜XX一躲,我没抱住,我伸手抓拽姜XX,想留住她。但是姜XX跳车了,被我一拽就滑下去侧摔在地上,然后就哭着指着我说:“刘某(刘某某小名),你等着,我让我丈夫韩艳成找你去。”我怕姜XX告我,就说:“我跟你开个玩笑,我错了还不行,上车吧。”姜XX哭着给韩艳成打电话,我就走了。

我抱姜XX的目的就是想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拽她就是不想让她跑了,我要干她,姜XX不愿意。

2009年3月18日下午,我到我大姨子朱小华家,住了一宿,睡觉时把衣服放到大衣柜里了,第二天取衣服看见有一个包,包里有一个x元的定期存单和朱小华的身份证,我就偷着把存单和身份证揣到口袋里,存钱时我和她一起存的,我知道密码,到前郭时银行已经下班了,我就直接到乾安,第二天我找我的亲属华峰,他陪着我把钱取出来,把其中的x元存到邮局的储蓄所,在安子镇花了x元买了一个房子,有朱小华家的x元,有我自己的9000元。我没跟华峰说存单是哪来的,我不会取钱才找他的,我没给华峰好处。

2、被害人姜XX2009年1月12日的陈述:2009年1月12日11点多钟,我到乌兰塔拉乡X村屯齐帐,遇见刘某开辆深红色三轮车,刘某要拉我到太平庄屯,我就坐到车的后斗上。刘某把我拉到新村屯的南山附近把车停下来,刘某把身上的黑色皮兜摘下递给我说:“这兜里有1000多元钱,连这车,车上的水果都给你,你就跟我过吧,肯定比你现在的人家强,我就想中你了。”然后他走到车斗抱住我要亲我,我不让他亲,他就把我硬抱下来,我就拼命反抗,挠他脸。刘某左眼下被我挠破皮了,刘某硬将我抱到道南壕沟里,他刚要趴我身上我就把他踹走了,然后我就掏出手机给家打电话,我当时哭得很厉害,刘某摁我肩膀,在往我身上趴时,听到我丈夫(韩艳成)在电话里的声音,刘某开车就跑了。

刘某穿个破大衣,戴个黑色带格的套帽,黑色裤子,我穿蓝色羽绒服,黑色裤子。

我走着回家的,家锁门,我就到姜明海家喊人,我婆婆曲淑芬和姜明海妻子穆长杰一起出来回到我家。

2009年4月2日的陈述:我报案说刘某强奸我,是报的假案,刘某没有要强奸我,就是和我闹着玩,和我说笑话,把我抱下车扔到壕沟里,我生气了就报案说他要强奸我。

2009年4月9日的陈述:我报案后要撤案是因为刘某找人和我家和解,当时我丈夫因交通肇事被拘留,家里缺钱,刘某说我把案子撤了给我家6000元钱,我就来了,事实是我第一次报案的属实。

3、被害人王xx的陈述:2008年10月19日我家在国贸附近的工商行存的x元钱的存单丢了,存单是我妻子朱小华的名字,是朱小华和她妹夫刘某某一起去存的,就我家三口人和刘某某知道,我家的窗户门也没有被橇。银行录像取钱的两个人有刘某某,是2009年3月20日支取的,我要求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4、证人韩xx的证言:2009年1月12日13时左右,我接到我妻子姜XX的电话,因为我当时正开车,就听见我妻子哭着,不知道说什么,我就给姜明海打电话,让他上新村屯去看看,是不是我妻子因为齐帐和别人吵吵了。等我回家时,我妻子眼睛哭肿了,和我说她从新村屯回来时碰见刘某开三轮车,说要拉她回太平庄,我妻子上车后不大一会儿,刘某就把我妻子抱到地上了,他俩就撕扒,刘某要强奸我妻子,刘某脸被我妻子挠坏了。

5、证人曲xx的证言:我是姜XX的婆婆。2009年1月12日13点左右,我在姜明海家,我儿媳妇喊姜明海媳妇,我跟着出来了,看见我儿媳妇哭,问她怎么回事,她也不说话。后来我听我儿子说新村屯刘某欺负我儿媳妇。我就跟着来派出所报案。

6、证人韩xx的证言:我认识刘某某,他和我家有点亲属关系,刘某某在2009年3月来过我家,求我当中间人给他调解姜丽娟告他强奸的事。刘某某是和韩国生一起来的,刘某某说找我有事,我问什么事,他说和韩艳成媳妇的事,我说不都完事了吗他说没完事,找我给调解一下。我说:“你怎么瞎整呢,都是亲戚。”刘某某说:“这不是给我赖上了吗。”我说:“为啥没赖别人单赖你。”刘某某说:“可别说了,怪砢碜的。”我让我妻子刘某给韩艳成打电话,韩艳成和他爸韩国义先后来了,最后谈成刘某某给韩艳成家6000元钱,到派出所撤案,钱当时没给。

7、证人韩xx的证言:刘某某提出给6000元钱补偿款,想要姜XX到公安机关撤案。

8、证人刘xx的证言:刘某某找到韩xx及其父亲韩xx,想要和韩家私了与姜XX这件事,提出给6000元钱补偿款,想要姜XX到公安机关撤案。

9、证人朱xx的证言:x元钱是她和刘某某一起存的,密码刘某某知道,身份证和存单一起放着了,取钱录像的人是刘某某,要求处理刘某某。案发后刘某某把钱还给她,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10、姜XX的前郭县医院出院诊断书:诊断为心血管神经官能症。

11、照片二张:被告人刘某某指认欲强奸姜XX现场。

12、被告人刘某某的年龄证实、现实表现。

13、抓捕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4、被告人刘某某返还朱小华收回x元钱的收据。

15、被告人刘某某支取x元钱的手续。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结合被告人的口供,足以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强奸、盗窃的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私有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后,自动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德富非刑法中的近亲属关系,故其辩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可不按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对上述两罪自愿认罪,并全部返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李中

代理审判员刘某霞

代理审判员赵志新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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