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系王某甲之妻。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担保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南召县X乡X组,身份证号:x。
申请复议人王某甲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安民执字第X号拘留决定,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201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王某甲于201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以自己并没有提出复议,其家人提出的复议不是本人意愿为由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被拘留人王某甲对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安民执字第X号拘留决定并无不服,也没有委托他人代其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其家人提出的复议不是本人意愿,并亲自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且其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尊重其本人真实意愿,准许其撤回复议申请,终结复议程序。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复议人王某甲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安民执字第X号拘留决定申请复议一案的复议。
审判长杨峨生
代理审判员李海
代理审判员张继良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召